Policies-and-regulations
scleili 2019-07-09 9553 0
一、 出臺《辦法》的背景與目的
我省雷暴活動頻繁,為雷電災害易發區,每年因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十分嚴重。如:2006年我省因雷擊災害造成79人死亡;2007年,因雷擊造成141人死亡;因雷擊死亡人數均居全國之首,經濟損失慘重。防雷減災事關國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當前防雷安全責任體系不健全,企業主體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也尤為突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實現防雷減災的重要保障。當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的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規模也會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安全隱患日益凸顯。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按照中國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防雷安全管理規定,為保證法律法規確立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等有關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需要對其配套的規章制度予以完善細化。為此,江西省氣象局組織制定了《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施細則》,旨在不斷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加強防雷裝置檢測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落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主體責任,提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辦法》出臺依據
1.《氣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五)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實行資質認定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檢測單位的資質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對資質申請條件、資質申請與受理、資質審查與評審、資質延續、資質變更、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
5.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細則》(氣發〔2016〕29號)對資質評審專家庫、評審原則、評審方式、評審程序、現場操作考核等方面作出了要求。
6.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改為水平評價類,由省級以上氣象學會組織實施。
三、《辦法》起草過程
在制定過程中,省氣象局對全省防雷檢測資質管理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并參考了其他省市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及經驗,征求了全省氣象部門意見,2017年7月15日,草擬出了《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細則》(草案),在局內和有關設區市氣象局進行討論修改后,形成了《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2017年 8月3日,我局通過江西氣象內外網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各有關單位均未提出修改意見。8月25日征求了法律顧問意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根據法律顧問和合法性審查建議,起草組進行了再次修改,2017年9月1日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17年9月5日起施行。
四、《辦法》內容解讀
本規范共八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資質申請條件、資質申請與受理、資質審查與評審、資質延續、資質變更、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規范和明確。
第一,界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內涵。明確了防雷裝置的內涵,其表述與《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即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二,明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權限和范圍。規定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明確了甲、乙兩級資質等級的不同業務范圍,規定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明確資質申請條件,包括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對甲、乙級資質申請材料具體要求進行了細化,使申請單位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明確資質申請和受理要求,包括受理申請的主體是省氣象主管機構,對受理決定的時限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明確資質認定程序。一是為了保證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可靠,對省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是否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做出明確規定,對現場考核的流程要求作了規范和細化。二是為了確保評審的客觀、公平、公正,《實施細則》對評審專家庫的建立、評審委員會委員的確立、評審的方式及其評審意見的審查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六,細化了監督要求。細則要求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檢測資質單位應遵守的從業準則,省氣象主管機構將對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檔案,并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并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對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初向省氣象主管機構登記上季度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信息,以便于對防雷裝置檢測質量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提升全社會防雷裝置檢測業務水平。對取得外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也應向我省氣象主管機構登記企業及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相關信息,便于向社會公開防雷裝置檢測服務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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